一、什么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这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山西省教育厅翻印的,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
二、《就业协议书》作用
1、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1、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也不可忽视。
2、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3、如果毕业生未签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4、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四、《就业协议书》应如何填写?
除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填写要求之外,现做如下具体说明。
A、要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大量涂改。
B、封面:等用人单位确定后可由毕业生填写,用人单位要填写全称,学校名称填晋中学院。
C、正表:
第一栏“毕业生”栏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其中:“培养方式”一栏应填“统招”或“非定向”。“应聘意见”一栏,表示自己愿意去该单位就业,内容可以是“愿意到贵单位就业”,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二栏由用人单位填写,注意各项要填完整,以便联系。“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的地址或名称。“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同意录用”等字样并盖上公章,公章应与用人单位名称一致。“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盖章,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可以不盖章。
第三栏由毕业生所在教学学院和招生就业管理处填写。前两栏手续办好后,毕业生先到所在教学学院签字并加盖公章,最后到校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手续。
4、备注栏:如果已与用人单位就见习期时间、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达成共识的可在此栏注明。以后如果毕业生违约,需在此栏由用人单位写明同意违约并盖上与前面用人单位意见栏里一致的公章,以便办理违约、改派、报到、落户等相关手续。
5、协议书填写、盖章一般依表格顺序自上而下进行。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不能算正式签约,毕业生关系、档案仍将派回生源所在地。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一份,办完全部手续后,招生就业管理处留下一份,用人单位一份由毕业生负责寄(交)回。
6、提请毕业生注意:①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学院、学校只起见证、监督以及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作用。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下就业协议书,哪怕不办后面的手续以后要毁约仍需用人单位书面同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反悔,毕业生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希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要尽早完成其他手续,并将其中一份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②参加升学考试的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约时需要事先告知自己考研或专升本的情况。
五、《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较为常见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1、常见问题: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2、注意事项: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的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但在签订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要行仔细研究,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六、《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唯一依据。
2、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管理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且有编号管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学生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4、如《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管理处申请更换。
5、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否则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并且要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毕业生违约次数:1.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2.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的盖章的书面同意解除协议函;3.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
6、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教学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招生就业管理处酌情处理。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方予受理补发《就业协议书》并标注“补发”: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毕业生本人提交一份未与任何单位签订有关就业的协议,否则愿意接受学校处罚的保证书;3.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招生就业管理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7日以上。
七、《就业协议书》上的盖章顺序是什么?
具体的顺序是:
1、用人单位盖章,并注明同意录用意见;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可不盖此章);
3、毕业生所在教学学院盖章;
4、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盖章。
八、《就业协议书》生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一)在学校举办的就业洽谈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二)在学校举办的就业洽谈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就业洽谈会后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三)用人单位单独来学校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四)毕业生在学校公布的信息内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双方已签字并加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或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函告知学校的;
(五)由于地区政策,学校决定推迟加盖就业专用公章或情况特殊经学校认定认为应按生效对待的;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退回原就业协议书,学校不按违约对待;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九)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违约手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因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结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未经学校审核、盖章和登记的协议,或者经学校审核、盖章后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或者虽经学校审核、盖章和登记,但省就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就业政策和规定的协议。
十、如何办理解约手续?
1、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解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就业协议(违约),须办理以下手续:
(1)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与原用人单位解约,并出具书面解约材料,退回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学院审批。
(3)由学校招生就业管理处根据所在教学学院批准意见,负责换发就业协议书。
2、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 (盖章),但未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如需变更就业协议,也应办理上述解约手续。
3、凡不办理解约手续,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4、已经签约,并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同意,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办理解约手续。
5、对不办理解约手续,擅自违约,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或已签订就业协议但被录取为研究生(双学位)而不办理解约手续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到用人单位,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十一、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承担什么责任 ?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有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它单位,"脚踏两只船",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不讲信誉的人在社会上是不受欢迎的。所以,毕业生应该信守协议。如果有特殊情况要违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找到新的接收单位,经招生就业管理处审核,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违约手续,方可重新签约。望毕业生慎重签约,以免违约给学校声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十二、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十三、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再做决定。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此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 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 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对有关条款可以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应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 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如果符合约定条件,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违约手续的办理和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毕业生如果单方面提出违约,则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十四、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
2、高校的保护。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接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应深入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及其接收毕业生后,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按照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与学生解约;正常的人才流动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等等。
十五、毕业生权益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中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主动态度,积极沟通,相互了解,理智谅解。既不影响学校的声誉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用人单位和他人的利益。
十六、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专指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工作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既可以是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是其他人。
2、两者的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初次工作协议,其主要意义在于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一般并没有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劳动合同则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定工作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主要10项)。
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还必需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常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
3、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问题需要处理时,由省毕业办予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问题,则需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请求处理。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