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晋中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晋中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晋中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晋中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21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1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晋中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等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晋中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晋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升本招生、对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四条 晋中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委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高考: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总分依次安排专业);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以志愿优先,按分数优先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及其它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音乐类专业在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类、摄影和书法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摄影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书法类统考或联考成绩。
第二十条 舞蹈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录取批次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本专业相应录取批次规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测试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由我校组织实施。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在各专业省控线上,分专业、按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在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成绩投档,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口本科:在各专业省控线上,分专业、按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在达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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