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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报到证(领取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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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报到证(领取等)流程

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部门实际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凭证,招生就业管理处、保卫处、各系及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领取、管理与发放。

2、《就业报到证》各项信息应确保准确。毕业生领取时应认真核实,如果发现姓名、性别、单位名称、报到地址等信息有错误,应立即到招生就业管理处申明,以便及时更改。

3、《就业报到证》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为蓝色,应发给毕业生,由毕业生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色,由学生处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和各系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就业报到证》(白色)按规定入档。入档前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应进行复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考取研究生和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不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凡在考研、专升本工作中有变化的,如经过调剂考取研究生的、考研复试不通过的、放弃专升本或专升本递补录取的人员,应及时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毕业生所在系有责任将上述情况及时通报招生就业管理处。

5、永久结业生发给《就业报到证》,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如属暂结业,学校则延缓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待毕业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后,视补考结果另行处理:通过补考的,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招生就业管理处发放《就业报到证》;确定不能通过补考的,按永久结业生对待。

6、招生就业管理处和各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责,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就业报到证》发到毕业生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招生就业管理处联系,妥善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7、首批集中办理的《就业报到证》,七月由各系在招生就业管理处领取并组织发放,学生领取时,必须有本人签字。各系在毕业生办理手续期间,工作人员应全天值班,现场指导、帮助毕业生办理各项手续,直到所有毕业生都顺利离校为止。

8、其他时间办理的《就业报到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到招生就业管理处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原则上由本人辅导员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持以下有效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书书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因委托他人代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9、为避免《就业报到证》“蓝联”、“白联”同时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将“白联”(通知书)交予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10、毕业生离校后,要严格按照《就业报到证》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11、毕业生调整改派及《就业报到证》遗失后补办规定:

(1)初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调整改派;初次派遣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四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持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向学校申请调整改派,由学校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改派手续。

(2)申请办理调整改派,需持原《就业报到证》、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退函,新派遣单位接受函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填写《调整改派审批表》,由学校报送省就业主管部门调整改派。

(3)派遣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遗失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接收单位的“未报到证明”;交回个人档案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白联);由学校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半年后年内《就业报到证》遗失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接收单位的“未报到证明”,由学校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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