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发放和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晋中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山西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院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发放,以系班为单位统一领取。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编有序号与毕业生姓名一一对应,每个毕业生持有同一个编号的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他人,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补发规定: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就业协议书》遗失,原则上学校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按下列程序办理:①填写申请表;②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系行政章;③招生就业管理处核查;④两周内无异议的,招生就业管理处予以补发标注“补发”字样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丢失的,要出示用人单位的证明,再按程序进行补发。毕业生就业一年内,若有单位反映毕业生在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以前已与其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并出示相关证据,学院将取消该毕业生就业资格,追回《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损《就业协议书》的更换:毕业生持污损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至招生就业管理处并填写《就业协议书申领表》,由毕业生所在系副书记审查签署意见后,办理更换手续。
二、《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第七条 各项内容须按《就业协议书》上的填写要求如实填写,要求如下:
①要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②封面: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全称,学校名称:晋中学院。
第八条 正表:第一栏“毕业生”栏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其中:专业名称栏填写入学时的专业名称,不得误写、简写。“培养方式”一栏填“统招”或“非定向”。“应聘意见”一栏,填写“愿意到贵单位就业”或“同意应聘”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第二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晰、完整,以便联系。“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的地址或名称。“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同意录用”等字样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由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办理。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尤其是“单位隶属”栏、“所有制性质”栏、“单位性质”栏、“邮政编码”栏,“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详尽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
第三栏由毕业生所在系和招生就业管理处填写。前两栏手续办好后,毕业生先到所在系签字并加盖公章,最后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手续。
备注栏: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提出其他附加协议(如违约金)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其内容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填写、盖章一般依表格顺序自上而下进行。《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一份,办完全部手续后,招生就业管理处留存一份,用人单位一份由毕业生负责交回。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要认真研究《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为:填写毕业生本人基本内容,交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及用人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系签章登记,招生就业管理处签章登记,留一份《就业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在三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 若用人单位由于某些原因需学校先签章,由毕业生自己申请,到系和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签章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对于无用人自主权的民企及外企等单位,除了用人单位须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公章。
第十六条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在未经学院认定所签《就业协议书》无效或失效的前提下,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凡非当地生源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学校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
第十八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四、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
2、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誉;
3、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违约须办理如下手续:
1、和签约单位取得联系,征得签约单位谅解同意,由签约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协议的函,并返还单位所持《就业协议书》;
2、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填写《就业协议书申领表》;
3、持《就业协议书申领表》、单位解除函和已签三份《就业协议书》到系、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办理违约手续,领取新《就业协议书》,相关材料留招生就业管理处保存;
4、和新单位签约。
第二十一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栏标注“该学生已报考研究生,若被录取本《就业协议书》失效”字样,并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将《就业协议书》从单位要回交招生就业管理处,并向学校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违约对待。
第二十二条 未与单位签约的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应尽快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学校。应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空白《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因故弃读者,应向学院提交本人申请和弃读证明,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间未上交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学校视为无接收单位,《就业报到证》派遣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自毕业之日起,四年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